希腊古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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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古代法( ancient Greek law),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法律的总称。各城邦彼此独立,没有统一的“希腊法”,但各个城邦的法律在本质和基本特征方面是共同的。由于历史、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不同,各城邦法律也有差别,特别是两个最大的城邦雅典和斯巴达之间,差别更为明显。公元前5世纪至前4世纪的雅典的法律是希腊古代法的典型,它是古希腊法律文化的最高发展,是后世研究希腊法律的主要对象。希腊古代法律曾受到埃及古代法和腓尼基法律的影响,又对罗马法有所影响。但在古希腊,还没有形成像古罗马那样发达的法律体系和在社会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法学家集团。

古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公元前7世纪从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的过程中,各城邦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约公元前621年雅典的《德拉古法典》,是一部极端严酷的法典,希腊作家说它是用血写成的,后世常把“德拉古法”一词用来称呼那些严刑峻法。公元前 594年雅典的“梭伦立法”,是用诗句表述的,刻在16块白色旋转的木板上,公布于市场,在希腊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因在阿提卡地区公布,又称为《阿提卡法典》。但斯巴达以习惯法为主,成文法在很长时期没有发展。关于公元前8 世纪左右“吕库尔古斯立法”只不过是一种传说。各城邦的立法文件没有流传下来,要对希腊法进行研究,还须根据其他文献资料。这些资料主要有:雅典雄辩家伊塞奥斯(公元前420~前350)、狄摩西尼(前384~前322)、伊索克拉底(前436~前338)、安提丰(前480~前411)、埃斯基涅斯(前390~前314)等人的演说;古希腊作家有关哲学、政治、法律的著作。例如,柏拉图的《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等;特别是保存至今的几百件希腊碑文,涉及各城邦各个时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如条约、契约、遗嘱、法院判决等,是研究希腊法的主要依据。此外,还有在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和巴勒斯坦等地发现的希腊化时期和罗马时期的纸草文书可供研究。

雅典法律把居民划分为全权自由人(公民)、非全权自由人(外邦人)和奴隶。奴隶只是主人的财产,被视为物而不是人。在斯巴达,只有斯巴达人享有完全的权利,皮里阿西人(Perioeci,意即边区居民)人身是自由的,但没有政治权利,希洛人(Helots)的地位则相当于奴隶。雅典“梭伦立法”规定了个人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宣布遗嘱自由,允许土地分割和转让,至公元前5~前4世纪,雅典的私有制已相当发达。斯巴达则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着土地公社所有制,每个斯巴达人以抽签方式从公社分得一块份地和若干从事耕作的希洛人。

雅典法律中产生债的根据是契约和民事侵权行为。契约生效条件是双方同意,后期并以书面形式订立。“梭伦立法”废除了债务奴隶制,而以抵押和担保作为保证履行契约的方法。契约种类较多,有买卖、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寄托、合伙等,表明债权法已相当发达。民事侵权行为包括致人身体或财产以损害的行为,应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

雅典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具有买卖性质,由男方同女方的家长订立契约而成立。最初,法律规定家长对家庭成员享有广泛权力,到公元前5~前4世纪时,这种权力在法律上已大为削弱。雅典法律允许离婚。斯巴达妇女的地位较高,受到法律保护;法律还准许弟兄数人共一妻子,保留着群婚制的痕迹。在雅典,不动产由儿子继承;无子,女儿才能继承;没有子女可根据遗嘱处理。

按雅典刑法,背叛国家、亵渎神祇、故意杀人、抢劫、纵火等重大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准许被判死刑者服毒、自刎或自缢以执行死刑判决;其他犯罪处罚金或剥夺自由。诽谤也是一种犯罪。一般盗窃罪处所窃物品价值两倍的罚金。

在诉讼制度方面,雅典先后设立了许多审判机关,有的还行使监察等职权。重要的审判机关是阿瑞奥帕戈斯法院(Court of Areopagus),最高审判机关是陪审法院。每个公民都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而且为惩罚犯罪而提起公诉是公民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