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加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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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加条约(imposed treaty),是指国际上,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下签署的条约。二十世纪后期国际间普遍反对武力威迫下达成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规定,使用非法武力强加的条约属于无效。

起源

强加条约的观念最早在18世纪至19世纪时出现,最初的大意是指其中一方缔约国的意志,因为受武力恐吓等原因而未能被完全表达。传统上,国际间缔结条约的最基本原则,是条约被缔结之后便应该被尊重(即拉丁文的pacta sunt servanda)。“强加条约”是对这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况。当时一般都认为,强加的条约并不等于条约无效。在尊重条约的基本原则下,它们仍然是有效,对各方依然有约束力。特别是考虑到任何和平条约必然是在武力之下缔结。对西方而言,战败时在武力之下签署和约,是保障国家不受敌方完全践踏的方法。倘若和约属于强加而变成无效,战争中被打败的一方只会失去缔结和约,挽回些微权益的最后机会。

现在

二战之后,各国普遍认同使用武力强迫对方签署条约的行为应被禁止。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节规定:

  • 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之后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二条更明文规定:

  • 在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的武力或威赫之下签订的条约无效

至此国际法中确定了强加条约无效的法理基础。倘若条约是于非法武力(一般是指因自卫以外而的武力)之下订立的话,它们应该是属于无效的。

但是至今国际法上对“威胁”的解释仍然存有分歧。有人认为经济压力算是威胁的一种。亦有人则认为这样定义过广,应该只有使用武力的恐吓才算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