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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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社会学(formal sociology),19世纪末形成的社会学的重要派别。主张社会学对社会现象的研究可以集中研究社会关系的形式,而忽略其内容。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G.齐美尔和L.von维泽。

滕尼斯提出了“社区”(又译共同体)和“社会”两个概念,认为“社区”是通过血缘、邻里、朋友关系建立起来的人群组合。它由其成员的嗜好、习惯、道德规范、审美价值等本质意志所决定。成员依靠共同的群体意识来保持其亲密的自然关系,而不计较个人的利益。“社会”是靠人的理性权衡即选择意志建立起来的人群组合。它的成员各有其目的,由人的选择意志所决定。“社会”成员因利益不同而决定其分工的差异,他们虽相互依赖,但由于各自的利益冲突而丧失了自然的亲密关系。滕尼斯对“社区”与“社会”这两种社会结构一般形式的分析,树立了社会形式(理想类型)研究的范例。

齐美尔认为,社会学应该脱离社会关系的具体内容,专门研究社会关系的形式或人类交往的形式。社会关系产生于一定的社会条件,社会条件虽有不同,但形式却具有共同性,统治、顺从、竞争、交换、模仿、冲突、协作、分工、隔离、联合、接触、反抗,以及派别的形成、社团的持续、社会分化与整合等都可以看成是社会关系的一般形式。事物的形式与内容结合的密切程度有所不同,人的行为的形式,如交换、个人爱好、模仿等同内容结合密切,变化较快;经济组织与政治活动的形式与内容结合程度较低,其固定性较强,变化较慢;结合最不密切的是仪式形式如节日,经常脱离其原来内容而成为一种抽象形式。

维泽提出了关系社会学。他认为,社会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科学,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构成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关系社会学着重于关系的变化,认为社会关系不是社会有机体论所想像的实体或有机整体,而是在时间、空间中变化发展的。变化的过程由人与人之间的联合、接近、适应、同化、调和、分离、竞争、反对和冲突等关系形成;这种人与人的关系的变化也受到人的外在条件的制约。关系社会学考虑到人的行为与外界条件的关系,比较注意实际的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形式社会学的理论。

形式社会学对以后社会学各学派重视研究人际关系和群体之间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当代的形式社会学已转化为群体网络关系分析的学说,并借用数理统计知识建立起各种严格定量操作的形式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