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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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劳分配(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社会主义社会中按照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资料的原则。

  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凡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社会劳动;社会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和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社会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分配的产品,只是社会总产品的一部分。社会总产品在对个人进行分配以前,首先要作下列各项必要的扣除:①用于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②用于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③用于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社会后备基金或社会保障基金。作了这三项扣除后,剩下的社会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用作消费资料,在这部分中还要作如下扣除:①扣除和生产无关的一般管理费用;②扣除用于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③扣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在上述各项扣除之后,才在劳动者之间按劳动的质和量进行分配。

  按劳分配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主要表现在:①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按劳分配存在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消除了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获取劳动成果的可能性,从而根据各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劳动者个人也只有在向社会提供一定的劳动量之后,才能从社会领取相应的个人消费品。②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是按劳分配存在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高的事实,决定了消费品的数量还不充足;因此,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必须和劳动者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相联系,必然实行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分配原则。③旧的社会分工的存在和社会主义劳动的性质,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由于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差别的存在,因而在同一时间内不同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在质和量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别。社会在分配个人消费品时,必须承认这种差别,承认不同等劳动能力的人的“天然特权”。同时,劳动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还只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劳动者必然要求在“平等”的基础上交换他们各自的劳动。

  按劳分配的实现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按劳分配的实现具有间接性和局限性。这是因为,企业内部的劳动者实行分工协作,所生产出的商品是其劳动的成果;企业在取得全部劳动报酬后,劳动者才能获得应归本人所有的劳动报酬;同时,向市场提供商品的是企业,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因此,按劳分配实际上是把企业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分配实体,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只能以企业为单位加以计量。并且,劳动者能为社会提供多少社会必要的劳动量,不完全取决于他本人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而是取决于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企业联合劳动的状况,取决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者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必然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相联系,必然以企业的经济效益为前提。按劳分配的实现所具有的间接性和局限性,决定了按劳分配首先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国家从企业取得税金和利润,企业取得本企业内部劳动者的个人消费基金部分;然后在企业内部劳动者之间分配,每个劳动者取得应归本人的那部分劳动报酬。这样,各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不同,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不同,所获得的供本企业劳动者分配的个人消费基金也不同;在同一企业内部,由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不等,对企业所作的贡献不同,因而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也就不等。

  实行按劳分配的意义 主要有:①可以将劳动者的劳动量与劳动所得结合起来,从而能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②可以将劳动者的个人物质利益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从而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③可以奖勤罚懒,反对平均主义,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商品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 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和津贴。其中,工资是按劳分配的主要实现形式,奖金和津贴是补充的实现形式。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经济中还存在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因而在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中,除了按劳分配外,还存在着以下一些分配形式:①按资金分配;②按经营成果分配;③按劳动力价值分配;④按社会保障原则分配。这些分配形式属于非按劳分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