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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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掮客(broker),市场上的中间商人。又称经纪人跑合。掮客一般不自设铺号,“惟持口舌腰脚”,沟通于买者和卖者之间。他们对双方的买卖不负盈亏责任,只要买卖成交,即可按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外国资本主义入侵中国以后,外商与华商之间的贸易,很大部分是通过掮客成交的。这些掮客以外商为服务对象,是当时外国资本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马前卒。他们通晓业务,懂得外语,因此亦称为通事。掮客与洋行之间,一般订有临时性合同,为洋货找买主,商定价格,办理交易手续,领取佣金。其中一些人,博得外商信赖后,代理外商买卖业务,为外商垫款,代管行务,成为外商代理人。经纪人有一般经纪人和交易经纪人之分,交易所经纪人须按《交易所法》或条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条件和资格。北洋政府1921年公布的《物品交易所条例》第三章关于经纪人的规定有:①凡从事与物品交易所营业相同之营业,身家殷实,确有行厂、商号,被物品交易所认为适当者,得经交易所呈请农商部核准为其经纪人。②非中国商人或商法人之从业者、妇女或未成年者、破产后债务未还清者、在交易所受除名或其他处罚未满3年者、触犯有关刑律及刑满未及5年者,不得为交易所经纪人。③由农商部发给营业执照并缴纳相应规费。④应缴纳保证金于其物品交易所。⑤经纪人核准为其他物品交易所经纪人或核准为交易所职员,其原经纪人之核准应即撤销。⑥物品交易所得依据章程所定,对经纪人停止其营业,或课以1000元以上之过怠金,或呈经农商部核准除名。⑦经纪人对于物品交易所应负由其经手交易所生的一切责任。⑧经纪人有歇业者,至其经手的交易了结后两星期为止,仍应负其责任。有死亡或除名或核准及无效者,至其在交易所的交易了结为止亦同。交易所的经纪人,在交易所内代客买卖,以取得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