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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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adoption),根据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从而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行为。收养人称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养子、养女。双方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由收养的法律效力而确定。

  收养制度在父系氏族社会中就已为习惯所确认,后又为阶级社会的成文法律所肯定。盛行于欧洲中世纪初期的日耳曼习惯法认为,被收养是加入另一个血族团体的重要方法。从中世纪到近、现代,世界各国立法中大多设有收养制度。

  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择立嗣子目的在于继承宗祧。只有男子无子才能立嗣,也只有同宗辈分相当的男性成员才能被立为嗣子。被继承人生前可以立嗣,死后,其妻或其父母等尊长也可代其立嗣。嗣子取得嫡子身分和继承家产的权利,地位远较其他养子为高。中国早期的封建法律严禁收养异姓男子,唐律始规定可以收养3岁以下被遗弃的异姓小儿,但异姓养子不得立为嗣子。

  从当代多数国家的立法例来看,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是:①当事人的合意(被收养人如为未成年人,应有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②收养人须为成年。③有配偶者须共同收养子女。④一人不得同时为二人或多人的养子女。⑤有配偶者被收养时须得其配偶的同意。有些法律还规定,被收养人以未成年者为限;收养人须大于被收养人若干岁;双方如为亲属,须辈分相当。对于收养的方式、效力、撤销和解除的原因、程序等,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作了具体规定。

  中国的婚姻立法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中国的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订立书面协议。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必须是能够承担养父母责任的成年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被收养人一般是未成年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既可依当事人间的协议解除,也可依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要求经诉讼程序而解除。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也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如果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如果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各方的具体情况,做好调解工作。调解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