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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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容审查中国公安机关为查清特定人的身分和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适用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公安机关将这些人收容起来,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经审查证明已构成犯罪,依法需要逮捕、判刑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应予劳动教养的,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送劳动教养;或者进行其他处理。如依法判处拘役或徒刑的,其收容审查的时间可折抵刑期。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