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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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荒清朝政府将无主的山岭、荒地招民垦种的措施。又称为“官荒放垦”。清代在顺治、康熙时期(1644~1722)曾大规模地推行官荒放垦。当时,全国土地抛荒的情况十分严重。据顺治八年(1651)清朝赋籍帐册的登录,全国田地山荡额为二百九十多万顷,不及明万历六年(1578)全国田土数目的一半。为了招民垦荒,早在顺治初年,清朝政府就宣布将州县卫所荒地无主者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并由官府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对于贫穷无力者,由政府贷予耕牛、农具、种籽等银两。又放宽起科年限:新荒者一年后供赋,久荒者三年后起科。康熙时,还一度把起科年限宽延到四年、六年,甚至十年,后来又确定为六年。

从顺治十年起,清朝政府又在全国设置兴屯道厅等官,厉行屯田开荒,规定各直省土地凡办纳钱粮者为民地,其余不分有主、无主,俱为官地,由兴屯官员招民开荒。缺少耕牛种籽者,也可优待发给牛价籽粒银两。因清朝政府急功好利,兴屯官员又弄虚作假,兴屯垦荒没有取得预想的结果。此外,清朝政府还十分重视利用地主乡绅的力量进行垦荒。顺治十三年宣布:各省屯田荒地,如有殷实人户能开至两千亩以上者,可按等授予官爵。以后,又多次补充和重申上述规定。

到了康熙末雍正初,全国除少数边远省份外,主要农业地区的田土已经基本得到垦复。雍正二年(1724)全国耕地为七百二十三万多顷,大体上已经超过明万历初年的数字。

自雍正直至乾隆、嘉庆时期(1723~1820),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尽可能地使失去土地的“游民”、“流民”回到土地上去,清朝政府对于放荒招垦仍继续加以关注。雍正元年,再次调整起科年限,确定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起科。乾隆初又宣布,根据各省不同情况,开垦零星土地永免升科。一些自然条件差、开垦不易的劣等土地,则实行轻则起科。对在放荒中各地官府虚报邀功的情况,也注意进行纠正。

同时,清朝政府还不断有条件地开放一些被视为禁地的海岛、滩涂、山岭、以及像蒙古、新疆、东北等边疆地区的荒地,允许人们垦种。湖北郧阳、施南两府的山区,原属封禁,乾隆三十八年(1773),朝廷下谕开禁,大大加速了该地区的开发。与顺康期间相比较,这时的官荒放垦,虽然规模远不及前,但各地几乎每年都有新垦田土升科。特别是那些边远地区,更是进展显著。

蒙古和东北地区的荒地,从康熙时起,就不断有内地民人进入垦种,但始终属于私垦。乾隆、嘉庆时虽曾明令严禁,但也常常被迫承认既成事实,允许留居者垦种。有时甚至还由清廷允准实行放丈。内蒙古土默特归化城地区的十余万顷官厂牧场,就是清廷为解决当地驻军的军需食粮而陆续放丈开垦的。道光以后,清廷的财政困难加剧,对蒙古、东北地区的封禁愈加松弛,开放的牧场、荒地也更多。

鸦片战争以后,垦荒主要集中在蒙古和东北地区。光绪年间(1875~1908)在广西等地也推行过招商开垦计划,并在各地设置丈放局、垦务局、垦务公司,颁布招垦章程,大规模地实行放丈招垦(见垦殖公司)。据光绪三十四年统计,奉天全省耕地面积已达六十三万余顷,境内荒地大多放垦完毕。内蒙古自光绪二十八年设立垦务总局、分局后,到三十四年,仅伊克昭盟、乌兰察布盟及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等地,就开放了荒地七百五十多万亩。清末在边疆地区的大规模放垦,虽然出现一些问题,但对开发边疆,稳定边疆局势,有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