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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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 freedom of the press),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传播而获取新闻、发表意见、参与舆论互动的权利。是宪法中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具体化。新闻自由同任何自由一样,不是抽象的和绝对的,而是具体的、相对的。它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新闻自由观,对新闻自由作不同的解释。从历史沿革和现实功能出发,也鉴于其内涵处延的交叉重合,国际学术界往往把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大众传播自由、媒体自由等概念与新闻自由通用。

新闻自由的概念最早从出版自由而来,英语国家中至今对两者还使用同一个词汇,即freedom of the press。英国资产阶级政论家、诗人J.弥尔顿首先提出“出版自由”,他于1644年发表《论出版自由》(Areopagitica),要求“在所有自由中,请给我根据自己的良心,自由获知、自由发言和自由辩论的权利”。进入19世纪,自由主义思想在资本主义国家达到高峰,英国思想家J.S.密尔在其名著《论自由》中,更明确提出“如果全人类都持有共同的看法,而只有一个人持反对意见,他的反对意见仍应存在并受到保护。因为全人类压制这一个人的反对意见,并不比他若获得权力回过头来压制整个人类更为合理”。这些学说成为早期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重要理论基础,此后,保障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的内容,先后写入美国、法国等国家的宪法。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19条为,“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权利包括持有意见的自由、不受干预的自由,以及不受国界限制,从各种媒介寻求、接受与传播讯息的自由”。一般认为,联合国宣言中对新闻自由基本含义的界定,逐渐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在资产阶级革命上升阶段,新闻自由起到了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但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新闻产业不断集中在少数大资本利益集团的手中,虽有普遍自由的形式,但大多数人日益沦为无法表达意见的弱势群体,新闻媒体成为少数人营利和推行利益集团政策的手段。有鉴于此,20世纪中期西方社会兴起一种社会责任论,主张新闻活动应承担社会责任,新闻媒体必须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方可享有新闻自由的权利。这种理论固然很有针对性,但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新闻媒体产业越来越走向垄断的趋势,西方新闻媒体为少数人拥有、为少数人服务的情况不但没有改变,反而愈演愈烈。

无产阶级历来主张新闻自由。K.马克思说:“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精神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整个世界联系起来的有声的纽带……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俄国《劳动解放社纲领》也提出对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项自由的要求,V.I.列宁对此予以充分肯定。1934年,在江西瑞金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为目的”,“给予工农劳苦民众以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即规定人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现行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此外,关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规定;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权利的规定;关于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规定等,都可看作对新闻自由的宪法规范。鉴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全面落实上述宪法精神、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利并限制滥用自由的情况,还需要通过新闻立法等一系列长期而艰苦的努力加以推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