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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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管理汉语拼音wú yīn guǎn lǐ),(voluntary service),未受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事实行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例如为牧场管理一群迷失的牲畜,代理邻居修理其外出期间即将倒塌的房屋等。基于法律规定,上述行为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引发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