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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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公约( Geneva Conventions),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

公约的产生与发展

日内瓦公约是随着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产生、发展而制定并不断修订的。1863年10月,瑞士公民J.H.迪南在日内瓦发起建立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1880年改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1864年8月在委员会倡导下,瑞士政府邀请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 12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会议,并在会上签署《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公约作为第一个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国际法文件,标志着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诞生。在此基础上,经过1906、1929、1949年几次修订和补充,发展为 日内瓦四 公约 ,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第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3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4公约)。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签订,1950年10月21日生效。至2003年1月,共有190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等方式成为缔约国。日内瓦四公约为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进一步补充和发展,并与后者共同成为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主要渊源(见《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

公约的主要内容

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是对192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共有64条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主义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红新月或红狮与日标志。

日内瓦第2公约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共有63条正文和1个附件。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根据海战特点规定了保护伤病员、遇船难者、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    日内瓦第3 公约 是对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战俘是处在敌国国家权力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权力之下,因此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给予他们人道待遇和保护;禁止任何可导致战俘死亡或严重危害其健康的不法行为,尤其不得加以肢体残伤或用其进行医学和科学实验,不得对其施以暴行、恫吓和侮辱;所有战俘应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因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或任何其他区别而有所歧视;不得剥夺和限制战俘在被俘时所享有的全部民事能力及权利;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

日内瓦第4公约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公约的基本原则

与1949年以前公约相比,日内瓦四公约在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等方面体现了许多新的共同原则。主要有:①公约不但适用于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而且适用于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方不承认存在战争状态。②公约不但适用于缔约国之间,而且在冲突一方不是缔约国时,其他缔约国与其相互关系中仍受公约的拘束;若上述非缔约国接受并援用公约的规定,则缔约各国对此国的关系亦受公约的拘束。这与海牙公约的“普遍参加”原则不同。③公约不但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而且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冲突各方规定了应遵守的最低准则:不实际参加战事的人员,包括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伤者、病者应予收容与照顾。④公约不但禁止占领国破坏被占领国的私有财产,而且禁止破坏属于国家、集体或合作组织的财产,即承认了两种所有制的平等地位。⑤公约在一定限度内承认了游击战的合法性和游击队员的战斗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2年7月13日发表声明,宣布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签署的日内瓦四公约,同时针对公约的不足提出了4项保留。①对第1、第2、第3公约第10条和第4公约第11条的保留是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同意。②对第3公约第12条、第4公约第45条的保留是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于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③对第4公约总的保留是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④对第3公约第85条的保留是依据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原则被判为战争罪犯的战俘不得享受公约的利益。1956年11月5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日内瓦四公约的决定中,重申了对上述条款所作的保留。同年12月28日,中国政府交存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