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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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耳曼法汉语拼音:Rierman Fa;英语:Germanic Laws),古代日耳曼诸部落联盟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并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的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形成的法律。欧洲中世纪法律的基本因素之一。5~15世纪在西欧起过重大作用,对后世资本主义法律也有影响,对英国法的影响尤为显著。

  根据记载,最早的日耳曼法只是部落习惯,和道德规范没有明显区别。各部落习惯基本上大同小异。在日耳曼人入侵罗马以后,实行属人主义,即对本部落成员适用部落习惯,对被征服的罗马臣民适用罗马法,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因此日渐融合。在5~9世纪,各日耳曼王国以各自的习惯为基础,先后编纂了成文法,即所谓“蛮族法典”。如5世纪末西哥特王国的《欧里克法典》、5世纪末6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和7世纪伦巴第王国的《伦巴第法令集》等。其中以《萨利克法典》最为重要。这些法典除盎格鲁-撒克逊法和北部日耳曼诸部落的法律是用方言写成的以外,其余大都用拉丁文写成,并使用了若干罗马法术语。主要是判例,也有国王颁布的法令。自9世纪开始,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步形成和查理曼帝国的分裂,属人主义逐步改变为属地主义,这些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相结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封建地方法,适用于本地区的所有居民,而不论其民族与国籍。

  按日耳曼部落习惯,社会成员一般分为四个等级:贵族、自由人、半自由人和奴隶。在入侵罗马的过程中,部落联盟的最高军事首长形成了名副其实的国王,兼任祭司长和人民大会主席。在入侵罗马前人民大会是真正的权力机关,由全体自由人组成,决定一切重大问题、进行审判和履行宗教仪式;侵入罗马后,其作用不断下降,且日益被下级军事首长和新的贵族所控制。

  在财产法方面,入侵罗马前只是房屋和篱笆围墙以内的宅旁园地属于家庭私有,森林、牧场和水流等则属于公社所有,共同使用。耕地定期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分配的多寡依其社会地位高低而定。至日耳曼成文法时代,份地已为各户家庭长期占有,不再定期分配,并可以转让。对掠夺来的大量罗马土地,也按社会地位的高低进行分配,国王、贵族和教会成了最初的大地主。动产的私有权比不动产的私有权产生得更早。遗产中战争用具由男性继承,家庭用具主要由女性继承。

  在刑法方面,犯罪分为两种:①侵害全社会利益的犯罪,如叛逆、放火、暗杀等,处死刑或宣布不受法律保护,即可以被任何人杀死。②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如伤害、窃盗、公开杀人等,则由被害者的亲属复仇。后来逐渐以赔偿金代替,金额决定于被害人身分的高低。赔偿金大部分归被害者或其亲属,小部分归国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