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木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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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木庵(1884~1959),中国当代法学家。原名振堃,字典武(午),湖南桂阳县人。青年时就学长沙岳麓书院,清未毕业于京师法律专门学堂,立志匡时救国。中华民国初年曾任广东高等检察厅检察长、福建闽侯地方检察厅检察长,随即弃官在平津、福建等地从事律师和教学等工作。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李木庵任国民革命军第十七军政治部主任。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转入地下革命活动。1935年去西安,任中共西北特别支部委员,从组织学生、士兵扩而及于各界群众的抗日救国运动,参与创设西北各界救国联合会,在推动东北军张学良和西北军杨虎城两部发动“西安事变”中作出了贡献。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检察长、边区政府法制委员,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等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李木庵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党组书记和副部长,兼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和法制委员会委员。195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顾问。他对法律科学造诣深湛,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从延安时期至建国初期,他积极参与制定或起草了一些重要法规,如参与草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并参与草拟《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等。建国初他还亲自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草案。他一贯重视人民法制建设,既重视立法,又重视司法,强调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反对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他重视司法行政工作,亲自培养法律专门人员,他曾在前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和在职司法干部轮训班讲授新中国刑法的指导原则和审判实务等课程。他又是诗人,在延安成立的“怀安诗社”,被推为社长。他的法制思想在他写的《西北吟》、《解放吟》和《窑台诗话》等诗集中也有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