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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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英语:villagers’committee),设置在中国的乡、民族乡、镇下面,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是国家政权组织,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也不是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但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根据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7人组成。他们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中,村民有权罢免他们。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但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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