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欧洲人权法院英语: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欧洲理事会根据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19条的规定设立的一个司法机构。1958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成立。欧洲人权法院由同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数目相等的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公约授权法院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一切案件享有管辖权。但法院对案件无权直接受理,只有经过欧洲人权委员会确认友好解决失败后,才可由法院处理。

有权向法院提交案件的有:欧洲人权委员会,其国民被指为是受害人的一个缔约国,将案件提交人权委员会的一个缔约国,被指控的一个缔约国。案件受理之后,法院可以经由判决给予受害一方以公平的补偿。判决为终审判决,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判决送交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由其监督执行。1998年11月1日,《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一议定书》生效,原有的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人权委员会为一个常设的、唯一的、完全司法性的新欧洲人权法院所代替。该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个人和国家的申诉,部长委员会在决定案件方面的权力则被取消。这是欧洲人权保护制度发展中的重大改革,象征着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宪法法院地位的欧洲人权法院进入新阶段。


→ 学科目录: 政治(目录)法律(目录)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