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关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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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硚政〔2012〕9号

各街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抢抓武汉市建设国家商贸物流中心的机遇,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支持各类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加快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经研究,现就扶持工商注册和税收缴纳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办公场所补贴政策

  (一)租金补贴

  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房租补贴,交易额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以上的综合性平台企业和交易额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的专业性平台企业,分别按其缴纳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区级实得部分的5%、10%、15%给予房租补贴。

  网络销售企业缴纳税收在辖区同行业排名前10%、20%、30%的,经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认定,对租用汉正街都市工业区自管办公场所的,分别按其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的20%、15%、10%给予房租补贴;对租用其他办公场所的,分别按其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的15%、10%、5%给予房租补贴。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缴纳税收在辖区同行业排名前10%、20%、30%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对租用汉正街都市工业区自管办公场所的,分别按其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的15%、10%、5%给予房租补贴;对租用其他办公场所的,分别按其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的12%、8%、3%给予房租补贴。

  以上租金补贴期限为3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后于次年开始兑现补贴,经营不满1年的不享受此政策。租金补贴部分由企业先行垫付,并于第二个会计年度给予返还,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租金水平。

  (二)购房补贴

  新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照企业购买当年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分三年平均发放,补贴总金额不超过购房实际支出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税收扶持政策

  (一)自企业正常缴纳税收起三年内,分别按照企业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的70%、50%、40%给予扶持,当年扶持金额在第二个会计年度予以兑现,当期兑现扶持金额的50%,余下50%在后续一个年度兑现。

  (二)上述扶持期内,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较上一年度增幅超过50%的,再按区级实得增长部分的20%给予扶持,其中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可按30%给予扶持。同时,对企业主要经营者(或领导班子)按区级实得增长部分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企业奖励政策

  (一)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辖区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型),经营满一年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行业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辖区设立全国性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日均资金流量超过1000万元的,三年内每年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三)全国二十强物流企业在我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型),经营满一年,且为我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荣获国家级表彰的优秀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荣获省级表彰的优秀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同时荣获国家和省级表彰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1项奖励。此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五)获得国家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其获得国家和省级扶持资金1:0.5和1:0.3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引进或组建国家级研发中心、国家行业信息中心或衍生指数发布机构的电子商务企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成功上市且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及税务关系在我区的电子商务企业,除享受《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26号)外,按照上市当年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平台建设及应用支持政策

  (一)企业独立建设的运营模式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网络流量大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行时间1年以上,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辖区电子商务B2C平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50亿元或B2B平台收费注册用户首次突破5000个、1万个、2万个的,分别按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大型市场(卖场)积极引导商户加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且线上实际交易商户占专业市场总商户数80%以上的,对专业市场(卖场)开办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借助注册及纳税关系均在我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成为付费会员并实际发生网上交易结算活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平台使用费的总额。

  五、金融支持政策

  (一)技术先进、模式领先、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广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由区属国有公司参与入股扶持,2年后可由初创股东优先回购国有股份。

  (二)获得银行贷款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当年营业额增幅达到30%以上且缴纳税收增幅超过区级税收增幅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园区(楼宇)建设鼓励政策

  (一)将所属厂房、园区和楼宇用于引进电子商务企业的运营主体或组织管理单位,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其引进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将所运营的厂房、工业园区和楼宇进行改造提升用于引进电子商务企业的运营主体或组织管理单位,改造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承租面积占比超过80%的,或改造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承租面积占比超过70%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其改造提升工程投入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分三年平均发放,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辖区所属厂房、工业园区和楼宇资源引进电子商务企业的街道(开发区),辖区电子商务产业税收区级实得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四)在规划区域新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投资企业,楼宇内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超过70%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土地款除外)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分三年平均发放,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总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人才鼓励政策

  (一)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达到100万、200万、300万的企业,分别按照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本人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的30%、50%、80%的予以返还,每个企业不超过8人。

  (二)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达到100万、200万、300万的企业,对其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分别给予1万、2万、5万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每个企业不超过8人。

  (三)优先推荐电子商务企业创新人才、领军人才申报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和硚口区“硚口英才计划”,并为其提供人才公寓保障。

  (四)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电子商务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

  八、申报及审批

  (一)申请扶持的企业或个人,按企业纳税关系向相关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扶持对象,进行核实确认,并报区政府审查批准。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及时按政策向确定对象兑现扶持资金。

  九、附则

  (一)本意见中凡以区级税收实得部分作为扶持的资金由区财政列支,其余扶持资金由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申请企业已享受本意见政策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区内其他文件的同类政策优惠。

  (三)对带动性强、成长性好、效益高的电子商务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扶持。

  (四)电子商务企业引进中介人的奖励,按照全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