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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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家本(1840一1913),字子惇,别号寄簃,吴兴(今浙江湖州)人。父丙莹,进上,曾任刑部郎中、贵州安顺府知府。20岁时,援列以郎中分刑部。清同治元年(1862)中举人。不久,任直隶(今北京市)陕西司主稿。当时,吴县(今属江苏省)人潘文勤任刑部尚书,与家本熟识。—天,刑部有人呈进一文稿,潘阅后认定非其人所能为,即召其人诘问,得知此文稿果然是家本拟就。潘感叹:“我早已料定,非沈君写不出这样的好文章”。自此,家本开始在法律界崭露头角。

  光绪九年(1883),家本中癸未科进士,任奉天(今沈阳市)司正主编,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后又连升为协理、管理、在邢等。任间孜孜不倦钻研法律知识。

  光绪十九年,家本出任天津知府。任间宽严结合,恩威并施,深得百姓爱戴。不久,调任保定府知府。保定府北关外有一外国教堂,被过境军士毁坏,家本闻讯后即与清苑知县前往现场,与外国教士谈判,而朝廷慑于外国压力,特派朝中大臣前往查办。外国教士见状,立时气焰嚣张,百般索要,竟提出赔偿金五万两、划清河道旧署归教堂的无理要求。家本按照法律据理力争,外国教士见取闹无望也无言而退。后升任通永道,山西按察使。未及行,因外国教士为报争地索款未成之仇,诬陷家本私通义和团,遭到朝廷搜查,终因查无实据而未获罪。又被任为三四品京堂用,授光禄寺卿,升刑部右侍郎。

  自嘉庆、道光以来,中外纠纷日见频繁。家本即潜心翻译英、法、美、日等各国现行法律,考证其沿革,审定其轻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改革主张,特别是建议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及缘坐、棘字等刑罚。因功补任大理正卿,不久改任法部右侍郎,自兼修法律事务。光绪三十二年,家本专任修订法律大臣。宣统二年(1910),兼任资政院副总裁。民国2年(1913)病逝于北京。

  家本博览群书,勤于著述。主要著作有《历代刑官考》2卷、《历代刑法考》38卷、《汉律摭遗》22卷、《明律目笺》3卷、《文字狱》1卷、《刑案汇览》3编l00卷、《读律校勘记》5卷,另有《古今官名异同考》1卷、《门南读书记》18卷、《枕碧楼偶存稿》8卷、《枕碧楼诗稿》6卷、《古书目》3编8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