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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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汉语拼音:Fa ren;英语:legal person),民事权利主体之一。与自然人相对。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或独立支配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中国有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特征

  根据各国民法的规定和学者的意见,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特征:①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法人的性质、目的、任务、活动方式可以不同,但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要求设立,有的还须进行登记,才能取得权利主体的资格。法人还须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机关,明确其职能权限、活动范围与方式。②享有独立的财产,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法人对自身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或独立的支配权,非依法律不受第三人的干预。法人自身的财产必须与组成法人的个人的财产以及设立法人的国家的财产严格分开。除法律规定外,国家或法人的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不负责任。③具备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例如通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所有权、债权、承担合同义务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组织,例如合伙,不是法人。

法人的名称、住所和分支机构

法人的名称

  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作为特定化的标志,用以表明法人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便于该法人从事正常的民事流转活动,以及人们对该法人进行识别和评价。法人对被批准使用的名称,可以在牌匾、银行帐户、表簿、合同以及商品包装等方面采用,享有专有权。如被他人假冒、盗用或以其他玷污荣誉等手段加以侵犯,法人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制止这种侵犯行为,并要求赔偿因侵犯所造成的损失。

法人的住所

  法人进行经济活动,参与诉讼以及消灭时进行清理(或称清算)的地点,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法人住所的确定,各国不尽一致,第三世界国家多以法人组织所在地(业务中心)作为住所;发达国家多以法人主要机关所在地(首脑中心)作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的分支机构

  与法人有隶属关系并在空间范围扩大了法人业务活动的各种组织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在法人所在的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行使法人的全部或部分职能。有的分支机构可经核准或登记作为独立法人;有的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独立法人。法人分支机构,须依法或经批准、登记等程序来设立。

法人的设立

  即法人产生的方式国立法都有关于法人设立程序的规定,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保障法人的合法权益。法人设立的程序有:①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由国家预算拨款的国家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都属于这种情况。他们一经成立,即具备法人资格。②通过核准登记成立。即须通过事先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登记的步骤才能成立。申请登记的内容包括名称、目的、住所、章程、发起人和成员情况、组织机构情况、资产状况、活动地区和业务范围等。③根据规范文件标准成立。即法人是依照国家或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条例、章程而建立的。只要符合规范标准,经国家或主管部门同意,备案(或登记)后,即可成为法人。

法人的变更和消灭

法人的变更

  指法人在组织上的改变以及目的、范围和隶属关系的变化。法人在组织上的改变指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合并可以是几个法人合并成一个新的法人,原来法人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移交给新的法人;也可以是某个法人并入另一个法人,同时移交资产和债权债务。分立可以是某个法人分成几个法人,并将原有的资产和债务合理分配给新成立的法人;也可以在保留原有法人的情况下,分出一部分财产成立新的法人。法人的变更程序一般和设立程序相一致,分别依照法律、命令核准登记,或者按章程规定根据法人的权力机关通过的决议办理。

法人的消灭

  指在法律上消灭法人的资格。消灭的原因和方式有:依法律、命令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撤销;完成了设立法人的目的、任务;法人活动的期限届满;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被撤销登记或宣告解散;依章程经成员(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经营不善,经限期整顿仍无好转,由主管机关决定解散;因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等。

清算

  法人消灭后对其财产的清理称为清算。清算组织应负责查清法人的财产,核实其债权债务,制作资产负债表,然后依法定顺序进行清偿。清偿时,除依法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用来抵债外,其余财产应按照职工工资、国家税收、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的顺序依次进行清偿。法人清算后剩余的财产应当依法律或章程向上级有关部门移交或用于章程所指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