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伦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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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伦理思想(Legalists moral thought),中国先秦时期法家思想的组成部分。它从自然人性论(见人性)出发,肯定利欲,提倡利己主义,把法与道德对立起来,主张“法治”,否定道德的社会作用,具有非道德主义的倾向。其主要代表是商鞅和韩非。反映在《管子》书中的伦理思想只是法家伦理思想的一个分支。

《管子》书中的伦理思想是对春秋时期管仲伦理思想的发展。该书主张治理国家和臣民要以法为主,以德为辅;肯定“道德定于上,则百姓化于下矣”;指出教化需要以法令威行为前提,认为“法立令行”,然后“教可立而化可成”; 认为“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管子》书又以“凡人者莫不欲利而恶害”为根据,提出统治者“与天下同利”的主张,即顺同百姓利欲,举百姓之利而利之。它虽然肯定利欲,但反对纵欲,认为这会使”男女无别,反于禽兽”,“人君无以守自也”。《管子》还对管仲关于“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观点作了发挥,指出“衣食足则侵夺不生,怨怒无有,上下相亲,兵刃不用矣,故适身行义,俭约恭敬”。并由此作出了“仓廪实而囹圄空”、“仓廪虚而囹圄实”的论断。

商鞅韩非把法与德绝对对立起来,主张“不贵义而贵法”,“不务德而务法”。他们认为,随着社会的进化,治世之道也发生了变化,道德只适用于“上古”,而在“争于气力”的“当今”是无用的。他们以人皆自为的理论为根据,认为人皆“计利”,各“用计算之心以相待”,相互之间只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根本不会有什么“恩爱”之心。因此,君主治国,只能倚仗暴力,“唯法为治”。他们对儒家的“德治”主张进行猛烈的抨击,嘲笑其仁义道德不合时势,揭露了它的虚伪性。

法家伦理思想反映了先秦时期新兴地主阶级激进派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利益和主张。尤其是韩非的伦理思想,适应了秦统一六国和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但是,它偏重“法治”、否定道德的社会作用,不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长远利益。秦王朝灭亡之后,法家趋于没落,其部分伦理思想被董仲舒所代表的汉儒所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