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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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汉语拼音:Fa yuan;英语:court),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有的国家称法庭、裁判所。

发展史

  在古代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司法、行政往往不分,审判权统归行政机关行使。中国西周时期,周王拥有最高审判权,可以处理诸侯之间的争讼。以后历代王朝都是皇权高于一切,帝王可以左右司法,出入人罪。在很长的历史时期,没有专设的法院组织,只是设官理刑,如周朝士师、眚史负责审理王畿以内的诉讼,春秋时代各国设有司寇,秦有廷尉。到南北朝北齐时,才在中央设立了大理寺,专事审核刑狱案件。其后,除元代外,各代均分别由大理寺或刑部主管审判事务。在地方上,则历来司法、行政不分,郡守县令均兼掌司法,各级官署就是司法衙门。

  在西方国家,开始时也是司法、行政不分。如古罗马从公元前8~前2世纪中叶,还没有专门的审判机关,司法工作由行政机关兼理。其后才设立常设刑事法院,负责审判刑事案件。西欧进入封建社会后,许多国家还没有建立统一的中央政权。国王仅是较大的领主,其下各地领主多自建法庭,理讼决狱。教皇也在其领地上设置宗教法院,根据教会法审决异端、渎神以及世俗婚姻、继承等案件。13~14世纪,欧洲一些国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家逐步形成中央集权国家,建立了一些封建法院。资产阶级取得反对封建主义的胜利后,先后将司法权从行政机关分出,设置具有独立组织体系的法院,使之成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唯一机关。

现代法院

  现代意义的法院,按其管辖案件的性质,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为管辖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法院,如中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为管辖特定种类的民事、刑事案件的法院,如军事法院、海关法院、税收法院、离婚和继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等。中国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此外,有的国家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一般说来,各国法院组织体系都比较完整,不同国家间的法院具体组织体系则又互不相同。

  英国法院组织因袭历史传统,普通法院由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组成。上议院是英国的最高审级,审理内容涉及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除普通法院外,还设有行政法庭和专门法院。

  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各有其专属管辖范围。当双方的管辖范围发生重叠时,由联邦法院管辖。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方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以及一些由国会设立的专门法院组成。州法院一般由州基层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

  法国法院组织划分为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两大系统。普通法院系统包括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行政法院系统由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设的27个行政法庭组成,主要任务是解释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并提供建议和拟订草案;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在两大法院组织系统之外,还设有争议法院和特别高等法院。

  联邦德国法院组织设立6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各成系统。除宪法法院外,其他5种法院的联邦级法院组成联合委员会,协调彼此的工作。

  日本法院组织是审判权由最高裁判所和下级裁判所行使。下级裁判所包括简易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与家庭裁判所属于同一审级。家庭裁判所负责家庭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以及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院共四级,实行两审终审制。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