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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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船舶碰撞(collision at sea),船舶在水上航行时发生的与其他船舶、各种固定物体或浮动物体之间的碰撞。它能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一般说,侵权损害赔偿在民法中有专门规定,但因海上运输具有特殊性,各国一般都在海商法中对船舶碰撞另有特别的规定。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有专章加以规定。

  各国对碰撞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很不一致。由于各国法律不同,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起诉,结果悬殊很大。为谋求在船舶航行规则、碰撞责任以及管辖权等方面的国际统一,国际间订立了一系列有关船舶碰撞的公约。主要有:①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它是船舶在海上航行的交通规则,也是确定船舶在航行中有无过失的根据。中国于1980年加入此公约。②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对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时效,碰撞后的救助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上述方面也作了相同或类似的规定。③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规定了民事管辖权的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营业所在地法院、准许诉讼保全或提供保证所在地法院,碰撞地法院,可由原告选定上述法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依不同情况适用于侵权行为地法律、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或船旗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