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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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盗(pirate),根据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指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进行非法的强暴、扣留或掠夺行为。根据国际法,各国均有权拘捕、惩罚。

  海盗历史悠久。在古地中海地区,海盗就对腓尼基大加掠夺,而腓尼基人本身也有大量的海盗行为。公元前75年,海盗为获取赎金,曾劫持过年轻的凯撒。中世纪时,北非的海盗不断劫掠欧洲的海岸和船只,著名的巴巴罗萨兄弟甚至向包括英、法在内的各国政府索取酬金。这些海盗行为的特点是将宗教战争、抢劫和贩奴合为一体。在奥斯曼土耳其人的支持下,海盗在地中海横行无忌,使这一区域的中介贸易受到阻滞。这就是西欧各国的商人、航海家和探险家急于探寻一条不经地中海而直达东方的航线的原因之一(见地理大发现)。8~11世纪,斯堪的那维亚半岛的海盗十分活跃(见北欧海盗时代)。他们与英格兰的海盗攻击北海、波罗的海、莱茵河与易北河沿岸的商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汉萨同盟形成。16世纪,英国向海上霸主西班牙挑战。英国陆续组织许多贸易公司,进行海盗掠夺。码头官吏、海关人员、海军官兵,甚至地方高级官吏都勾结海盗。海盗J.霍金斯靠贩运黑人致富,F.德雷克则在伊丽莎白一世赞助下劫掠西班牙美洲殖民地,并于1577~1580年间进行了震惊欧洲的环球航行。在东方,自中国元末至明代万历年间,日本海盗不断侵扰中国、朝鲜沿海地区,历时长达300年之久。19世纪以后,由于蒸汽机驱动的战船可以有效地保护商船,海盗业因此逐渐衰落。进入20世纪,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地区已不复存在。不过,90年代东南亚、南美、中美洲等地区,海盗又有复苏及逐年增加的趋势。

  通常,海盗由一名经选举产生的船长领导,他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丰富的海洋知识。战利品公平分配,船长所得也只是一般船员的两倍。按海盗的传统,若从另一船员处偷窃,会被放逐于孤岛之上;若发生口角,通常由海盗法庭判双方在海岸上进行公平决斗。对于被俘者,海盗一般会邀请他们入伙,或者是在劫掠一空后放置在陆地上,以便过往的船只营救。最常见的海盗旗是头盖骨下交叉两根大腿骨。海盗平时悬挂所属国家的旗帜,一旦目标出现,就马上升起骷髅旗。

  有关海盗藏宝的传说很多,其中17世纪末的基德船长藏宝的故事最负盛名。但很少有证据能证明这些故事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