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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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经济合同法(economic contracts involving foreign interest),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外经济合同是指一国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同外国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西方国家,合同法一般只有一部,规定在民法典或商法典中,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在单行法规中。它既适用于国内合同,也适用于涉外合同。在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合同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为实现国家计划而订立的经济合同,而涉外经济合同法是专门适用于国内经济组织同外国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在中国,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共7章。适用于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国际运输合同除外)。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原则是:①平等互利、协商一致。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另外,该法还就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无效和撤销,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