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环境法英语:environmental law),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产生和发展

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

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

产业革命标志着西方国家从农业、手工业经济向工业、制造业经济的转变。工业经济的兴起产生了第一代大规模的环境污染,有的已酿成了公害事件。19世纪中叶,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制定系统的防治污染的法规。如英国的《制碱业管理法》(1863)、《河流污染防治法》(1876),美国的《煤烟法》(1864)、《石油污染控制法》(1924),日本的《矿业法》和《河川法》(1896)等。

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60年代)

这一时期是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时期。公害严重的国家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其中包括大量制定环境法规,从而使环境法得到迅速发展。如美国的《水污染控制法》(1948,经过5次修订,现称《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1963),英国的《清洁大气法》(1956)、《清洁河流法》(1960),联邦德国的《自然保护法》、《联邦河流净化法》、《空气污染控制法》、《建筑噪声管理法》等。

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

7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发展经济,城市人口高度集中,各种新工艺、新合成品不断出现,因此资源的需求量和生产生活的废弃物都大大增加。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不仅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而且还制定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同时在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也制定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的法律规范,环境立法也随之完备化并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体系

20世纪下半叶,在工业发达和法制完备的国家,环境法已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中关于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规定。

2.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日本的《环境基本法》(1993)等。

3.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规,包括有关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海洋、野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法规。

4.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法规,包括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控制噪声和震动、防止地面沉降、防治恶臭和热污染、废弃物和农药及有毒化学品的管理,以及防止放射性物质和电磁波危害等法规。

5.各种环境标准,如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和方法标准、环境样品标准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6.关于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危害环境的法律责任、处理环境纠纷、防治公害病及其程序方面的法规。⑦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此外,还包括有关判例。

特征

主要有如下特征:

1.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高度综合化的部门法,需要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各个方面对环境法律关系进行综合调整。

2.技术性。环境法需要把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和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包括在环境法体系之中,这就使环境法成为一个技术性极强的部门法。

3.社会性。环境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它不直接反映阶级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因此,环境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

4.共同性。环境问题已经是全球性的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交流、合作与共同努力。

内容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环境管理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各个领域,因此环境法的内容十分广泛。

1.在宪法和综合性基本法里,规定国家环境管理的基本政策和原则、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各种基本措施和法律制度,规定国家、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关于环境保护的不同职责和权利、义务。

2.规定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各种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规定制定国家的、地区的、行业的环境规划。

3.规定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各种法律制度,规定国家环境管理体制、机构及其权限。

4.规定环境标准的制定、颁布、实施及程序,规定环境监测的机构、职责以及环境监测与报告制度。

5.规定违反环境法的各种法律责任。

中国的环境法

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了第一部《森林法》和《狩猎法》。中华民国时期,曾颁布过《渔业法》(1929)、《森林法》(1932)、《狩猎法》(1932)、《土地法》(1930)、《水利法》(1932)等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20世纪50~60年代,陆续颁布了一些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规。1973年国务院制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是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雏形。1978年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1979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80~90年代,中国的环境立法发展十分迅速,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最活跃的一个领域,环境法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定,199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1995、200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制定,199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制定,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制定,199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制定,2000、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1998、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制定,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等。

环境管理方面的法规

主要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制定,2002年修改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1983)、《对外经济开放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198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此外,还陆续颁布了一大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和方法标准及环境样品标准。


→ 学科目录: 法律(目录)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