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美修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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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美修好条约》(日语:琉米修好条约,英语:Convention between the Lew Chew Islands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是琉球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于1854年7月11日(咸丰4年6月17日)在首里城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的中文版正本无名称,后被日本政府命名为“亚米利加合众国琉球王国政府间之定约”(亜米利加合众国琉球王国政府トノ定约)。琉球方面代表为尚宏勋、马良才,美国方面的代表为马休·佩里

背景

1853年5月26日(咸丰3年4月19日),马休·佩里初次率“萨斯凯哈那”号巡洋舰等4只美国军舰进入那霸港,5月28日会见琉球国总理官尚大模(摩文仁按司)。6月6日访问首里城,要求会见尚泰王,遭摄政尚惇(大里王子朝教)拒绝,但尚惇仍派尚大模在首里城北殿会见了他。6月8日,尚泰王遣使向马休·佩里赠送礼物,次日,佩里留下“密西西比号巡洋舰”,率舰队前往小笠原群岛。6月18日归港。7月2日,因舰队供给不足,将“萨斯凯哈那号巡洋舰”留在那霸港,持美国总统亲笔书信,率4只军舰往日本浦贺,与江户幕府谈判。7月25日回到那霸港,得到琉球国方面的供给。在与琉球方面达成四项协议后,佩里于8月1日率舰队离开琉球前往香港。

1854年1月21日,佩里又率舰队来至那霸港,并再度访问首里城。2月7日,在得到琉球方面的供给后驶往日本江户。7月1日,佩里与日本江户幕府签订《神奈川条约》后返回琉球。7月7日与琉球交涉,要求签订条约。翌日开始谈判,美国就1853年达成的四项协议加以修正,要求琉球方面最迟于7月10日作出答复。7月10日,双方再度会谈,琉方承认美国提出的修正案有效。次日,美方代表马休·佩里与琉方代表尚宏勋(仲里按司朝纪)正式签订条约并互换文件。

全权代表

琉球国 尚宏勋(仲里按司)、马良才(棚原亲方)
美利坚合众国 马休·佩里

条约内容

(第一条)自由贸易
(第二条)提供美国船舶燃料及淡水
(第三条)对美国船漂流民的救助
(第四条)承认美国领事裁判权
(第五条)设置美国人墓地并保护
(第六条)琉球国引水人相关规定
(第七条)提供美国船舶薪水相关费用等

补足

1854年10月29日(咸丰4年9月8日),萨摩藩命令将第一条修正如下:

原文

一、此后合众国人民到琉球,须要以礼厚待,和睦相交。其国人要求买物,虽官虽民,亦能以所有之物而卖之。官员无得设例阻禁百姓。凡一支一收,须要两边公平相换。

修正文案 ※斜体字为修正部分

一、此后合众国人民到琉球,须要以礼厚待,和睦相交,其国人买物,则虽市店之品物,达官所买货者,名记于品之,若卖货者以其物送官,所以价钱与官吏,而后品物交易专可司令官吏预闻,虽阻禁私议而己,凡一支一收,须要两公边公平相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