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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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政治制度(political system of Switzerland),瑞士联邦以委员会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成,实行多党制。长期实行委员会制和在立法上允许公民享有某些直接民主权利,是瑞士联邦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

沿革

瑞士联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1291年,瑞士中部的施维茨、乌里、翁特瓦尔登3州结成永久同盟,奠定了成为独立国家的基础。14~16世纪又有一些州先后加入同盟,形成了结构松散的联邦,各州仍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1815年,维也纳会议确认瑞士为永久中立国。此后又有一些州加入联邦,使瑞士成为由23个州(其中3个州又各分为2个半州)组成的统一的联邦制国家。1848年制定了《瑞士联邦宪法》,加强了中央的权力。1874年,为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确立了现行的政治制度。

政权组织形成

联邦宪法规定,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分别行使联邦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但联邦委员会与联邦议会不是相互抗衡,而是议行合一的关系。

联邦议会

联邦最高权力机关。由国民院和联邦院组成。国民院有200名议员,按比例代表制普选产生。议席按常住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每个州和半州至少拥有1个议席。每4年改选1次。联邦院有46名议员,每州选举2名(半州选1名),选举制度和任期由各州自行规定。联邦议会行使联邦立法权,它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对各州有效。此外,还负责审议和保障各州宪法;审议和批准国际条约,以及各州与外国签订的协定;制定预算,通过决算;宣战、媾和、发布动员令、宣布大赦和特赦;选举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等等。联邦议会对联邦行政及联邦司法实行监督。议会两院权力相等,同时开会并行审议议案。联邦法律与命令必须经两院批准方能生效。

联邦委员会

联邦最高行政机关。由议会两院联合会议选举产生的7名委员组成。如议员当选,必须辞去原职,议会另行补缺选举。委员任期与国民院议员任期相同,但连选可连任。委员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也由议会选举,任期1年,不得连任,通常是由7名委员轮流担任。主席主持联邦委员会的会议,代表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的礼仪性职责。委员会还参与立法,负责向议会提出联邦法律和命令草案,审查各州应提请联邦批准的法律和命令等。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至少须有4名委员出席才能开会议事。委员间权力平等,互不从属,每个委员各主管一个部。提交议案、决定政策、公布命令均须以委员会名义。委员会的提案被议会否决,委员会无须辞职,对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政策,委员会必须执行,无权退回复议,也无权解散议会。委员会实际上是受议会委托的执行机关。

联邦法院

联邦最高司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提名,经议会两院联合会议表决通过的26名法官组成。独立行使司法权,但无违宪审查权。

联邦制度

各州均有自己的宪法、议会、政府和州旗。各州经联邦政府同意有权与外国签订条约。1874年宪法实施以后,联邦权力逐步加强。联邦政府在州和地方设有单独设立的机构,全国行政和司法机构是统一的系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政府扩大了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加强了对州和地方的监督和控制。根据《瑞士联邦宪法》,联邦和州的分权原则是:①联邦享有外交、国防、海关、货币等专有权力;②州和市镇保留管理警察、宗教等专有权力;③在社会福利等方面,联邦具有立法权,州行使执行权;④联邦和州共有的权力是税收、教育、卫生等。

直接民主制

《瑞士联邦宪法》赋予公民一些直接民主权利,作为代议民主制的补充和“国家主权”与“人民主权”统一的象征。主要表现为允许公民采用直接投票方式行使立法的复决权和创制权。复决权,即公民对议会立法认可或否决的权利。凡是修改宪法以及政府或议会通过的与宪法有关的法令,均须经公民表决,由多数公民投票赞成和多数州通过才能生效。创制权,又称公民倡议,即某项提案在征集到8万人签名后,就可作为“公民倡议”提出,联邦政府有义务受理,经议会决定,或按原提案或同时提出对案,交付公民投票表决。这种直接民主制发源于13世纪的露天议会(又称广场集会)。当时一些州在广场上召开集会,由公民举手直接选举州长、州政府成员和决定州的法律等重要问题。随着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发展,绝大多数州相继废除了露天议会,只有几个地域狭小,人口稀少的州或半州仍予保留。

政党制度

瑞士联邦实行多党制,政党有30多个。1983年大选在国民院中获得议席的有11个政党。1959年以来,联邦委员会一直是由激进民主党、社会党、基督教民主党和中间民主联盟按2:2:2:1的比例组成。这种独特的权力关系是瑞士政府和政局长期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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