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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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益物权英语:Usufruct),物权的一种,对他人的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永佃权等。①地上权。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植树的权利。建筑是指建房屋、厂房、堤坝、沟渠等固定于土地上的设施。植树指需要长期营造的竹、木等。地上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地上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地上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包括所有人)都是义务主体。地上权不需他人的协助就能实现,只需排除他人的干涉。地上权人还有物上请求权,并有追及效力。不论土地转让到何人手中,地上权都不受影响。②地役权。为了自己土地的便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得到便益的土地叫需役地,提供邻地以便益的叫供役地。在供役地上修路通行的权利,经供役地排灌通行的权利,都属地役权。设立地役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设定地役权发生的需役和供役的关系,实际是一种协作关系。因此,在供役地上为必要的设置时,应当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少的处所,并采取损害最少的方法。供役地的所有人也可以使用这些设置,但应按受益程度分担必要的维修费用。③典权。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不同于典当,典当是一种质押借贷,是债,而不是用益物权;典权是用典物权,而不是债。土地改革后,典权在中国已不存在。④永佃权。农民支付佃租,在地主土地上永久耕种或放牧的权利。中国经过土地改革这一制度已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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