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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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司宋代在中央与府、州、军、监之间,设监察区“路”(见两宋路制),路级机构有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但各司的分“路”区划或有不同,各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的所在地也或有不同。除本职事务外,各司都兼有监察本路各级地方官吏之责,通称为“监司”。

转运司,简称“漕司”,宋初只负责转运物资事务,开宝九年(976),刚即位的宋太宗赵炅诏转运使举察本地区知州、通判等官员的政绩。最初转运司长官的名称不一,宋太宗时通称为转运使,官高的称都转运使,另设转运副使、转运判官为副长官。

提点刑狱司,简称“宪司”,主管一路刑狱及治安事务,也有监察官吏之责。淳化三年(992)开始遣官分往诸路按决刑狱,设提点刑狱司,次年废,事务仍归转运司。此后时设时废,北宋中叶以后为常设机构,以文臣任提点刑狱公事为长官;又以武臣任同提点刑狱为副长官,后废武官同提点,有时亦以武臣任提点刑狱为长官。

提举常平司,简称“仓司”,掌管一路的常平仓、广惠仓,以及免役、市易、农田水利等事务,也负有监察官吏之责。熙宁二年(1069)设置,是地方上推行王安石新法(见王安石)的重要机构。元祐元年(1086)罢新法时废,遗留的事务归提点刑狱司。绍圣元年(1094)复置,为常设机构,长官称提举常平。北宋末设提举茶盐司,南宋沿置,后与提举常平司合并,称提举常平茶盐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