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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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英语:right to know),人们获取并了解信息权利。又称“知察权”、“知晓权”、“获知权”。指社会公众具有按照个人所能选择的方式,了解一切与其生活有关或与社会公共事物有关的信息的权利。这是西方新闻界在20世纪20年代提出的一个概念,发端于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人权”与“出版自由”理论。瑞典率先以法律形式——《出版自由法》(1766)保障公民获得行政文书的权利,确认了知情权。与公众知情权密切相关的有记者向社会报道事实真相的“告知权”和接近新闻来源的“采访权”。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知情权被《联合国宪章》等国际公约确认为人类基本权利之一,并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60年代开始被解释为一种广泛的公民权利,并成为西方重要的新闻理论观点之一。70年代以来,国际传播学术界的部分学者提出,应把知情权进一步扩展至广泛的“传播权”,包括:“交际权”(如集会权、交谈权、参与权等);“信息权”(如询问权、被告知权与告知权等);“发展权”(如文化权、选择权、隐私权等)。

中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的知情权的概念,但从公民的表达自由、监督政府等权利可以推导出知情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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