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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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bankruptcy law),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务的情况下,关于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和解以及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起源于罗马法。1803年《法国商法典》规定了破产法,以后其他各国相继仿效。中国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单列“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从立法技术上看,有的国家将破产法作为程序法制定,破产法只规定破产程序,实体规则包含在民、商法中。有的国家将破产实体规定及程序规定都包括在破产法中。多数国家采用第二种方式。

  破产法的作用在于:经过破产程序,一般按各债权人债权额的大小比例偿还债务,使他们能获得平等对待,避免债权人分别追诉的麻烦,并防止先追诉的获得全部清偿、迟追诉的完全落空;同时,又可解脱债务人对没有清偿部分的偿还义务。

  各国破产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破产的条件。一般规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何为“不能清偿”,各国规定不一。有的规定债务人的负债总额超过现有资产;也有的规定对到期债务处于不能偿付的持续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能清偿”指债务逾期,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另外,债务人长期停止支付到期债务且无具有支付能力的证明,也推定为不能偿还。②适用范围。各国规定不同,有的规定适用于商人,有的规定适用于商人和非商人,中国规定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程序只适用于企业法人,不包括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③破产财产。一般包括:宣告破产时破产人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人破产宣告前所享有的未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价款已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④破产债权。一般包括: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成立的债权;附期限的债权未到期的;附条件的债权;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以债权金额为破产债权。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⑤破产清偿程序。各国一般按下列程序,即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如同一顺序的申请人不能全部满足时,按现有金额和现有债权比例清偿。⑥程序规定。各国破产法一般将破产程序分为开始程序、宣告程序、进行程序和终结程序。另外,大多数国家为了避免清理破产财产的浪费,维护破产人的信誉,在破产法中都有和解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了和解和整顿。条件是:必须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在法院受理3个月内提出;被申请企业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并发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