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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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 Social solidarist school of law),社会连带主义是19世纪产生的一种社会学思潮。狄骥首先将这一理论运用到法学中,成为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他认为,人类最初并不是分散孤立的,而是始终都生活在社会之中。有社会就意味着有连带关系,这种关系包括:①同求的连带关系,即人们有共同需要,只能通过共同生活以满足这种需要;②分工的连带关系,即人们有不同的能力和需要,必须通过相互交换服务以满足这些需要。在连带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其中法律规范的整体就是客观法,它先于国家而存在,并高于国家及其制定的实在法。

狄骥认为,国家既不是神创的,也不是社会订立契约的结果,而是强者与弱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政治分化的产物。国家本身受客观法的限制,并以实现客观法为唯一目的。他用公务和义务观念代替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和天赋人权观念,认为掌握权力的统治者并没有主观权利,只有运用其权力组织公务、满足公众需要的义务;人是社会的人,根本不可能有个人的自然权利,只能有服从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私有财产不是权利,只是一种客观的法律地位,资本家和工人都是根据分工原则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并共同尽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他主张资本家和工人都应组织在工团中,以便使各阶级整齐而协调地团结在一起。

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学说流传颇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中国法学界也产生过一定影响,他所宣扬的阶级合作的工团主义思想,为德、意法西斯政权推行的工团国家或组合国家提供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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