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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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追权( hot pursuit),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有对该外国船舶进行追捕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或附属船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沿海国按照本公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包括这种安全地带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应比照适用紧追权。紧追权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外国船舶在领海或毗连区内,在视听所及的距离内接到停驶命令时,追逐才可开始。追逐只可有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授权的政府船、机及由它们召唤的沿海国船、机来进行。按照1935年美国法院关于对“孤独号”案判决的见解,对被紧追的外国船舶可以拿捕,但不得故意击沉。在不应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领海外被命令停驶或被拿捕的船只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应予以补偿。

在具体行使紧追权时特别注意:①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②必须在视听所及范围内发出了视觉或听觉停驶信号。紧追必须是紧急和连续不断的,紧追过程中船舶可以接替船舶、飞机继续紧追但不得间断。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不当使用武力或对被追船舶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应给予赔偿。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在领海以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对于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