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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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英语: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关于外交往来和豁免会议上通过的公约。

它是有关外交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最完整、最全面、最权威的法律文件。1964年4月24日正式生效。

《公约》除序言外共53条,其中大部分规定是把已经确定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列为条约条文,但也有不少新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①关于使馆的设立和外交使节的派遣,序言中明确规定外交特权的理论根据为“职务必要说”和“代表性说”;

②关于使馆的职务;

③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④关于使馆与外交代表的义务。

《公约》不仅汇集和总结了从18世纪开始逐步形成的关于外交关系和外交特权的所有既存规则和惯例,而且还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新形势和《联合国宪章》予以发展和提高。中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中国在加入时,对《公约》第14条关于使馆馆长等级条文中有关“教廷大使”和“教廷公使”的文字、第16条关于“教廷代表优先地位”的文字作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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