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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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英语: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通称美国联邦宪法美国宪法。1787年制定,1788年6月21日生效。后又增加了27条修正案,迄今继续生效。它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法律基础。

宪法渊源及制定过程

  美国宪法的制定有其渊源。一方面,英国的法制原则对美国宪法的制定有影响;另一方面,殖民地时期制定的《“五月花”号公约》、《康涅狄格根本法规》、《宾夕法尼亚施政大纲》等,以成文宪章的形式保障个人自由的传统,以及独立战争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所宣布的一系列资产阶级宪政和法制原则,对美国宪法的制定都有重大影响。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并于1781年批准生效的《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通称《邦联条例》)规定,由当时的13个独立州组成邦联制国家。但邦联政府的权力很小,难以巩固和发展独立战争的成果。1787年5月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出席的有12个州(罗得岛除外)的55名代表,G.华盛顿担任主席。同年9月17日制宪会议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9月25日由邦联国会提交各州批准。各州围绕宪法的批准,展开了激烈斗争。1788年6月21日,宪法得到9个州的批准,开始生效。

宪法内容

  美国宪法由序言、7条正文和27条修正案组成。序言说明制定宪法的目的: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使人民及其后代享受自由民主的幸福。宪法正文规定实行联邦和州分权的联邦制,建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宪法第1条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第2条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以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第3条规定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第4条规定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第5条规定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主要规定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第7条规定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这部宪法表明,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总统制,使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这种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后来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宪法修正案

  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下,由J.麦迪逊等人提出15条修正案。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其中12条,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其中10条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宗教信仰、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以后又陆续补充了17条宪法修正案,其中主要的有:南北战争后生效的废除奴隶制、保障黑人权利的第13~15条修正案,1913年生效的国会参议员改由人民直接选举的第17条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24条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的第26条修正案等。1992年5月7日批准的第27条修正案是203年前由第一届国会通过的12条修正案之一,内容为: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服务报酬的法律,在众议员选举举行之前不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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