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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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州以下的各级政府。

美国地方政府最初沿袭18世纪英国的模式,后逐步发展成现行体制。各州地方政府的设置不一,体制不同,名称不统一。主要分为县政府、市政府、市镇及乡村政府三类。地方政府单位还有学区和特区。地方政府从属于州政府,只行使州政府所授予的管理当地治安消防、公共福利、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并受州政府的监督。

县政府

县通常是州的再分区,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镇及数个乡村。全国50个州中仅康涅狄格、罗德岛、阿拉斯加3个州未设县。县政府是州政府的代理机构,遵循英国传统,采取“立法与行政”合一制。县政府的名称各州有所不同,一般称为监督委员会,通常由3~5人组成,但有的可多至30余人。委员由选举产生,其他官员有法官、县行政司法长官、检察官、法医、审计官、司库、测量官、学校督察等,均由公民直接选举。委员会负责集体决策和行政。主要职责有:规定税收、拨款、授权借款等立法权,行政管理包括估税、征税、护理公路、主管卫生、水利灌溉等。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县的地位和作用日渐下降。在管理体制上,有些县采取了市的委员会制和经理制。

市政府

根据州政府颁发的特许状和地方自治特许状而成立的自治体,是法人。市政府虽从属于州,但拥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权。市的体制复杂,主要有市长-市政会议制、委员会制、市政会议-经理制等3种形式(见美国市政制度)。

市镇及乡村政府

美国许多地区由于管辖范围过小等原因,不宜设立市或县的建制,而向州政府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建立市镇和乡村。镇政府分为两种:一种以全镇大会为主要机构,大会每年召开1次,选举镇委员会和下属官员,讨论决定政策和拨款等事项,具有较完整的行政权力;另一种仅设一个行政长官或委员会,没有完整的行政权力。村政府主要机构是全村大会,通常选举一个委员会负责全村工作,享有自治法人地位,行使和市政府相同的权力和责任。市镇和乡村政府处理的事务仅限于地方性的需要,例如铺路和装设街灯,供应饮水,消防和治安,订立地方卫生条例,处理垃圾、污水等。

学区和特区

各州法律都规定州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学区,负责经办中、小学教育。学区的建立始于马萨诸塞州,1789和1827年该州率先制定法律,授权特别委员会监督学校。到19世纪中期,以学区管理教育的制度已普及全国。学区设有委员会,行使由州政府授予的管理权,委员由学区内的居民选举,并聘请1名学监主持日常工作。特区一般是由各州议会决定成立的,用以完成其他政府机构难以处理的特别问题,如水供应、消防、土壤保持、交通与公用事业等。其管理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有的是选举的,有的是指派的,由专业行政官执行公务。田纳西流域管理局、住房和城市重建特别区、纽约和新泽西滨水区和航空港委员会等都是特区政府。学区和特区政府在法律上不隶属于所在的县或市政府,它们均可征税和举债,筹措资金,但学区的经费多由市、县、州政府分担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