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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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州政府(stat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利坚合众国各州的最高权力机构。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在独立时,最早的13个州原属英国的殖民地。1789年联邦宪法实施以前,每个州实际上是一个主权单位。实行联邦制后,联邦宪法允许各州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联邦宪法第10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各州行使联邦宪法规定保留给它的权力时,联邦政府不得擅自干涉。各州拥有的权力相当广泛,一般说,完全在州界之内的事务只归州政府处理。随着联邦政府权力的不断扩大,州的权力有所削弱,州的辖权与联邦辖权之间有许多重叠,但联邦政府在各州履行责任时,通常基于两级政府之间的合作,而不是从上而下的强制命令。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各州的宪法在细节上互有差异,但一般都采用类似联邦宪法的形式,包括一项民权的声明,以及组织州政府的若干原则和计划。各州宪法都规定,州政府机构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组成。

州立法机关

除内布拉斯加州实行一院制外,各州议会均由参、众两院组成。两院议员均由选举产生。一般州众议院议员多于州参议院议员。各州议员任期不等,大部分州的众议员任期2年,参议员任期4年。州参议院议长由副州长担任,众议院议长由众议员推选。多数州每2年开会1次,会期为30~40天。州长认为需要时有权召集特别会议。立法权平等地授予两院,州议会的职责是:制定本州的宪法和法律(立法范围由联邦宪法及各州的宪法规定),核准预算,规定州政府的组织结构和各行政部门的职责,监督行政部门的工作等。此外,州议会还兼有一些其他职能,如州长提名任用的官员须征得州参议院同意;1/3的州罢免法官须经州参众两院表决;州议会要对提案是否违反宪法作出判断;有权弹劾行政、司法人员。但财政议案须由州众议院提出,某些行政权和司法权(如批准行政任命和审判弹劾案件等)归州参议院。州立法程序与联邦国会相似。州众议院或州参议院议员提出议案,送交委员会研究,如通过再交全院审议。议案通过即送交另一院经过相同的程序审议。两院通过后,议案则送交州长签署。除北卡罗来纳州州长外,其他各州州长均有否决权。但州长的否决可以被州立法机关的2/3票数推翻。在41个州内,州长还拥有美国总统所没有的“提案部分项目否决权”。

州行政机关

各州宪法都规定,州长是州的行政首脑。他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般任期4年(少数州规定任期为2年)。州长的权力主要有:①任命除副州长、秘书长、检察长、审计长、司库等以外的其他高级官员;②对执行法律和各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总的监督;③管理本州的财政;④掌握本州的武装力量,州长是州国民警卫队的名义统帅;⑤负责与联邦政府和地方(其他州)政府的密切联系;⑥行使减刑和赦免权(经联邦法院判决的除外)。

州司法机关

各州根据本州的宪法和法律设有自己的法院系统,与联邦法院平行,除联邦宪法赋予联邦法院的司法权外,其他司法权均属州法院。各州法院根据本州法律审理案件。法官大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有的州由州长任命或议会选举,任期从2年到终身不等。州法院一般分三级:①地方法院,是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行使有限的司法权;②地方法院之上是县或地区法院或中级上诉法院,审理私人间、私人与州或地方政府间的民事诉讼,以及有关触犯刑法的案件;③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只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见美国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