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苏防止核战争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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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防止核战争协定》汉语拼音 měi sū fáng zhǐ hé zhàn zhēng xié dìng),(Agreement between the U.S.A.and the U.S.S.R.on the Prevention of Nuclear War),美、苏为消除核战争危险,于1973年6月22日由苏联领导人L.I.勃列日涅夫美国总统R.M.尼克松在华盛顿签订的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定无限期有效。

  协定由前言和8条正文组成。规定美、苏彼此间及对第三国以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为前提;美、苏之间或其中一方同第三国之间,以及第三国之间发生争端时,在美、苏双方或一方有可能卷入核战争危险的情况下,美、苏将进行紧急磋商。协定指出,这一协定的任何一点都不得影响或损害《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单独或集体自卫权利以及联合国宪章其他条款,包括关于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条款;也不得影响或损害美、苏根据各自缔结的条约、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苏联称协定的签订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事件”,是“和平外交的顶峰”。美国认为协定是美、苏关系的转折点,它使美、苏“朝着签订永久限制两个超级大国的核武库的美、苏条约迈进了重大的一步”。有些国家认为协定开辟了举行全面裁军会议的道路,避免了爆发核战争的可能性。法国认为协定对履行过去许下的诺言没有作出任何可靠的保证,怀疑它是“自1928年《非战公约》以来本世纪常见的又一空口允诺”。日本认为协定对核武器本身并无任何限制,也未决定不使用核武器,因其不是以争取实现核裁军为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