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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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汉语拼音lián hé guó qì hòu biàn huà kuàng jià gōng yuē),(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1992年5月9日订于纽约,1992年4月30日~5月9日在纽约召开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6月4~14日在里约热内卢开放签字,以后在纽约开放签字。至1993年6月19日,共有166个国家和地区在《公约》上签字。截至1993年12月31日,共有缔约方52个。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公约》,并于1993年1月5日交存了批准书。《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 。《公约》共26条,2个附件。《公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公约》的各项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缔约各方均应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应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缔约各方在采取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缔约各方均应承诺根据各自责任、各自具体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减少或防止《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并对已排放的温室气体加以清除,以减缓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公约》规定设缔约方会议、秘书处、附属科学和技术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