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自治旗的源代码
←
自治旗
跳转至:
导航
、
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你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你刚才请求的操作只对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开放:
用户
您可以查看并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自治旗''',[[中国]][[内蒙古自治区]]特有的民族自治地区,行政地位相当于旗,为县级行政区。在内蒙古实现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1949年的《共同纲领》,对区内具备自治条件的其他少数民族实行自治,是进一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重要内容。这一措施,既尊重和保障了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坚持了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中国境内有三个自治旗,均位于[[呼伦贝尔市]],分别为[[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内蒙古地区由于历史上民族间长期交往迁徙的原因,形成了除蒙古族以外汉族占人口的大多数的状况,并且还在一些地方聚居或杂居着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回、满、朝鲜等少数民族。他们与蒙古族共同开发保卫了中国北部边疆,为这一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新中国建立后,在内蒙古进一步推行蒙古族区域自治的情况下,随着民族政策的广泛宣传和深入贯彻,自治区内的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等几个少数民族也先后提出了认定族源、族称、聚居范围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根据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对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调查、做好民族识别工作的有关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工作组用了几年的时间,对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3个民族的情况做了全面的社会调查。查清楚了他们的族源、民族自称等方面的情况。对他们的民族历史及当时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经济文化、生活特点作了全面的了解和考证。在此基础上,先后成立了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这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内蒙古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力地增进了自治区内各民族的团结和自治民族内部的团结,实现了这些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为他们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Category:地理]] [[Category:地理学]] [[Category:中国地理]] [[Category:政治]] [[Category:中国政治]]
返回
自治旗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创建账户
登录
名字空间
页面
讨论
变种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操作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工具箱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
扫描二维码可以用手机浏览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