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旗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自治旗中国内蒙古自治区特有的民族自治地区,行政地位相当于旗,为县级行政区。在内蒙古实现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1949年的《共同纲领》,对区内具备自治条件的其他少数民族实行自治,是进一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重要内容。这一措施,既尊重和保障了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坚持了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中国境内有三个自治旗,均位于呼伦贝尔市,分别为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内蒙古地区由于历史上民族间长期交往迁徙的原因,形成了除蒙古族以外汉族占人口的大多数的状况,并且还在一些地方聚居或杂居着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回、满、朝鲜等少数民族。他们与蒙古族共同开发保卫了中国北部边疆,为这一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新中国建立后,在内蒙古进一步推行蒙古族区域自治的情况下,随着民族政策的广泛宣传和深入贯彻,自治区内的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等几个少数民族也先后提出了认定族源、族称、聚居范围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根据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对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调查、做好民族识别工作的有关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工作组用了几年的时间,对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3个民族的情况做了全面的社会调查。查清楚了他们的族源、民族自称等方面的情况。对他们的民族历史及当时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经济文化、生活特点作了全面的了解和考证。在此基础上,先后成立了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这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内蒙古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力地增进了自治区内各民族的团结和自治民族内部的团结,实现了这些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为他们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