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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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海条例汉语拼音:hɑnɡhɑi tiɑoli;英语:Navigation Acts),英国历史上关于航海贸易的一系列立法。最初目的是为鼓励发展英国的航海事业和海外贸易。1381年订立最早的航海条例,1485、1540年又陆续订立,但都未产生预期效果。17、18世纪制订的航海条例发挥较大作用。1651年,英吉利共和国政府针对当时海上贸易主要竞争对手荷兰,又颁布一航海条例,规定凡是从欧洲运到英国的货物,必须由英国船只或商品生产国船只运送;凡从亚洲、非洲、美洲运到英国或爱尔兰以及英国各殖民地的货物,必须由英国船只或英属殖民地的船只运送;英国各港口的渔业进出口货物以及沿海贸易的货物,则完全由英国船只运送。这些规定排挤了荷兰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危及荷兰的海上利益,导致1652年第一次英荷战争。荷兰战败,被迫承认条例。1661年的航海条例重申1651年条例的主要内容,规定某些产品只能运送到英国和爱尔兰或英国其他殖民地。1665年爆发第二次英荷战争,英败,条例稍放宽。1651年以后颁布的航海条例是为垄断英国和殖民地的贸易,维持殖民地对英国的依赖,限制殖民地经济发展。1672、1692年英政府又两次颁布航海条例。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英国开始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到1849年大部分航海条例被废。1854年,外国商船被准许从事英国沿海贸易。至此,航海条例所规定的限制完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