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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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contract of commission agency),通常又称“信托合同”,即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商业活动而收取报酬的合同。行纪组织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渊源久远。欧洲中古时期就出现了行纪组织,到资本主义时期,从事行纪活动的商业代理人更大量存在。中国汉代就已有为牲畜买卖、双方说合评定价格收取佣金的“驵侩”(《史记·货殖列传》),后经变革,多称作“牙行”,如宋朝的“牙侩”、元朝的“帕牙”等。信托公司、贸易货栈就是中国现代经营行纪业务的重要组织。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即行纪人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商业活动,但他在与第三人建立关系时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出现,并承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② 行纪人为委托人购销的物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入或者销售的物品,虽然它们都在行纪人占有、支配之下,但都是接受委托人委托而经营的,并不属于行纪人自己所有。

③ 委托人应向行纪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行纪合同在中国城乡广泛适用。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作为委托人,但行纪人必须是国营和集体经营信托业务的行栈。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法律不禁止流通的物,而且不属于计划内供应或收购的物资(见供应合同)。行纪合同一般应由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中有关标的物价格问题,以国家牌价并参照折旧程度确定为原则;议价物品可依议价标准确定;特殊物品可专门估价确定。

行纪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承担各自的义务: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①以委托人的指示作为处理事务的依据。行纪人依合同执行委托任务,应选择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条件。当执行委托任务的结果比合同规定的条件更为优越时,如增加了收入或节约了开支,除依合同规定按比例收取手续费外,应把其余收益交给委托人。行纪人不得任意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只有为了避免更大损失,才可以高于约定的价格购进物品,或低于约定的价格出售。行纪人对违背委托人利益而带来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见损害赔偿)。

②对委托商品承担检验和保管的义务。对委托人购进或出售的商品,应进行检验和妥善保管。如发现存在瑕疵或包装出现问题等情况,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否则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③将处理事务所得交付委托人,即在委托事务处理完毕时,将所得的物品、价款,在扣除应得报酬和必要开支后交给委托人。

④对第三人违反合同侵犯委托财产承担责任。即根据委托,履行由自己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第三人违反合同、或其他人侵害所委托的物品时,行纪人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把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如果委托人曾要求自己行使对第三人的请求权,行纪人此时应即把该项请求权移转给委托人。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①接受行纪人的行为后果。委托人在接到行纪人完成委托任务的通知后,应及时接受行纪人所完成的一切任务,并加以核实验收,尽快地解除行纪人为执行委托任务而对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如发现行纪人没有正当理由违反委托指示时,有权拒绝接受,并可以依合同向行纪人提出实际履行合同的要求,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要求。

②向行纪人支付酬劳及其他必须费用。委托人应向完成委托任务的行纪人支付报酬。报酬通常依合同价值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确定。委托人还应依据合同向行纪人支付保管费、运费等必要开支。委托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向行纪人支付酬劳及其他必须费用的义务时,应承担不履行合同或迟延的责任(见债的不履行),此时行纪人对占有的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见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