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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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选举权汉语拼音:Beixuanju Quan;英语:right being elected tostand for election),一国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各国一般对候选人的资格设有比选民资格更为严格的限制。如美国公民只要年满18岁,符合居住条件1个月至2年者就有选举权,而担任众议员的资格是年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当选时是选出州的居民;担任参议员的资格是年满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当选时是选出州的居民;当选为美国总统的资格是出生在美国,年满35岁并居住美国14年以上的公民。日本年满20岁以上的国民有选举权,而众议员候选人须年满25岁以上,参议员候选人须年满30岁以上,归化人及其子女无当选国会议员资格。

  多数国家规定,选举官员、现役军人、司法官员等,不得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竞选。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在提名议员候选人时,还实行选举保证金制度,即要求每个议员候选人在选举前交纳一笔巨额保证金作为参加竞选的条件,因而使更多的人不能享有被选举权。在资产阶级国家里,候选人的提名权往往被资产阶级政党所垄断,普通选民很难行使这种权利,即使获得提名,如果没有政党做后台,也很难获得大量选民的支持。

  中国1982年宪法和1979年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当选资格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