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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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法汉语拼音:Caizhengfa;英语:fiscal law),调整国家资金的筹集、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等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关系是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分配关系。

  中国的财政法规主要有《国家预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各税种的单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等。

历史

  财政法的最初表现是征收捐税的规定。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大,捐税已不能满足国家日益浩繁的开支。因此,多数国家发展形成了包括税收、公债和预算等法律制度的财政法体制。

基本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财政法治建设和财政管理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准则,是财政法本质的具体体现。财政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司法、财政守法和财政法律监督等环节和一切财政活动都必须以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财政分配的公平,主要是指社会公平,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财政分配的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

  公平与效率既具有统一性,也具有对立性,二者必须兼顾。但在实际执行中,又不可避免地要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侧重于某一方面,同时兼顾另一方面。对于我国这一发展中国家来说,从总体上侧重于效率同时兼顾公平,是应有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公平不等于平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应注意两方面的倾向:一是要克服平均主义思想,二是收入差距要适度。

  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要求我们必须从发展国民经济中来考虑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的方式和数量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微观经济方面,国家财政充分运用财税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引导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在宏观经济方面,国家财政通过制定财政政策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制约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在确定一定时期的财政分配总规模时,一方面要考虑政府实现其各项职能对资金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在兼顾量出为入和量入为出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财政分配规模。在实践中,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是一对矛盾,而维持财政平衡则是不同历史时期解决这对矛盾的基本做法。

调整对象

  一般情况下,根据立法的实际和理解的便利,依照财政收支关系内容的不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使财政管理权限而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财政立法权限关系、财政收支权限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等方面。

  预算管理关系

  预算管理关系是国家各级机关在进行预算活动和预算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执行机关、中央与地方、总预算和单位预算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收支分配关系及其预算活动程序关系。此外,与预算管理关系密切相关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关系和国家金库管理关系,也属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税收关系

  税收关系是国家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税收管理权限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关系等。

  国家信用管理关系

  国家信用管理关系是国家作为政权主体在参与信用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债务管理关系和财政融资管理关系。

  财政监督管理关系

  财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财政活动和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督制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关系。

  财政分配的形式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主要是实物和力役,而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则是货币。

  与此相关的是,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仅仅是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面可归入财政法的调整范围,而财务管理关系、会计管理关系则不是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分税制

  中国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从1994年1月1日起,将地方财政包干体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①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的政策性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支出。

  ②根据财政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与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将适宜地方征管的税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种;地方税收入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③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