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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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英语:system for the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是立法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和保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多数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的机构

各国的违宪审查机构主要有:①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②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美国是最早建立这种制度的国家。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理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确立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通过的法案是否违反联邦宪法的先例。③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1920年由奥地利首创。

违宪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②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③裁决选举争议。④处理特定公职人员违宪事件。⑤审查政党活动是否违宪。⑥受理宪法诉愿。

违宪审查的形式

主要有:①事先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实施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在中国,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②事后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实施之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它是违宪审查基本和主要的形式。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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