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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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义务(moral duty),伦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指一定社会关系中个人应该对社会或他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它同时表明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对人们行为的道德要求;也指个人在实践道德原则和规范时所产生的一种强烈的责任心。

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最早从伦理学角度提出义务范畴,并把义务和行为的内在动机联系起来。中世纪经院神学家也讲义务,并把它说成是由上帝的意志规定的。近代德国哲学家I.康德把义务看作是伦理学的中心范畴,认为义务是从先天的“善良意志”发出的“绝对命令”。康德所建立的伦理学,被称为义务论伦理学。在哲学上持唯物主义观点的伦理思想家,一般都反对把义务说成是由上帝意志或理性本身规定的,他们从人的自然本性和自然需要来理解义务,有的认为义务就是既要满足自己需要,又照顾别人需要的一种自我克制。但由于他们不能正确认识人的社会本性,因而对义务不能作出科学的解释。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义务是从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不管个人是否意识到,客观上必然会对他人、对社会负有一定的使命和职责。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道德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因而它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在阶级社会中,道德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各个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道德义务的多样性,道德义务与政治义务、法律义务不仅在内容上不同,而且实现的形式也不相同。政治、法律义务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发生作用,拒绝尽这种义务,会受到相应的纪律或法律的追究。道德义务虽然也受外在的社会舆论的约束,但主要靠人们内心自觉的信念。

无产阶级的道德义务,是根据共产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提出来的,它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无产阶级的道德义务要求把履行对阶级、民族、国家的义务放在首位。对于共产主义者来说,道德义务不只是外在的要求和职责,更重要的是为共产主义事业而斗争的内心需要和高度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