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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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juvenile delinquency),泛指处于从儿童向成年过渡的青少年年龄段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青少年犯罪并非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社会学等学科研究及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在中国,一般指已满14周岁至未满25周岁的人因触犯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

中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的人为成年人,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14周岁至未满18周岁),也包括成年人中的青年犯罪(已满18周岁至未满25周岁)。中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为14周岁,但从犯罪学和社会学的角度看,14周岁以下的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仍被纳入青少年犯罪研究的范围。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受到关注的社会问题。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各种社会问题的不断衍生和加剧,青少年群体的产生及这一群体在适应和参与社会生活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种种障碍和困难,通常被认为是现代社会青少年犯罪产生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原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青少年犯罪成为席卷全球的严重社会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1955年联合国组织在日内瓦通过《防止青少年犯罪决议》,指出必须优先考虑防止青少年犯罪问题,要研究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办法,应着重考虑与侦查机构密切配合建立监督制度或社会防范指导制度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引导青少年方面家长应给予帮助,各国应研究如何在社会集体、家庭和学校、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活动。在这一原则思想的指导下,每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几乎都要讨论青少年犯罪问题,并通过了一系列的报告、决议、规则和标准。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至关重要的是,不仅通过司法措施防止违法犯罪,还要确保所有违法少年的利益和权利,预防青少年犯罪。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的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出现第一次青少年犯罪高峰。之后由于采取了相应的整治措施,出现短暂的回落。但从80年代后期开始,又出现以社会转型为背景的新的青少年犯罪高峰。现中国青少年犯罪以盗窃为主要类型,同时涉及暴力、色情、毒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也相当突出,团伙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态。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正在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独生子女、女性青少年、青少年流动人口、在校学生、失业和待业青年犯罪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为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中国采取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战略,并建立健全以少年法庭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1999年11月,中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借鉴吸收了《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中的基本原则,规定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方针,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部门等的职责、义务及违法者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使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促进了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