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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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特里赫特条约》汉语拼音mǎ sī tè lǐ hè tè tiáo yuē),(Treaty of Maastricht),1991年12月10日欧洲共同体首脑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城签订的关于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的条约。简称《马约》,又称《欧洲联盟条约》。1992年2月7日正式签署,1993年11月1日生效。条约主要内容:①经济货币联盟。条约规定,至迟到1999年1月1日实行欧洲统一货币和建立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第一阶段,从1990年7月1日到1993年底,争取所有成员国的货币加入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取消外汇管制,资本相对自由流动,联盟负责各国经济、财政的协调工作。第二阶段,从1994年1月1日到1997年,建立独立的欧洲货币机构,监管各国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外汇储备,为将来建立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作准备,但不能干预各国中央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和稳定币值的责任与义务。第三阶段,从1997年至1999年1月1日,逐步实行统一的货币和建立独立于各国政府之外的欧洲中央银行。1996年以前欧共体将审查各国的通货膨胀率(不能超出最低成员国水平的1.5%)、利率、政府赤字(不能超过其国内生产总值的3%)和公共债务(不能超过其国内生产总值的60%)是否达到最低水平。达标国家如超过9个,则可在1997年底进入第三阶段,其他国家最迟于1999年1月1日前进入第三阶段。英国享有推迟参加经贸联盟的例外权。②政治联盟。首先,制定了共同外交和防务政策。规定重大方针政策由国家首脑组成的欧洲理事会一致决定,具体行动由成员国部长组成的部长理事会多数表决。西欧联盟隶属欧洲政治联盟,是欧洲政治联盟的防务机构,负责制定欧洲的防务政策。其次,制定了共同的社会政策,以保障欧洲共同体统一大市场计划的实施。再次,加强部分超国家机构的权力,扩大了欧洲议会的部分权力,使其由原来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变为部分权力机构。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在环保、研究和开发计划、内部市场计划等方面拥有“共同决策权”。欧洲议会对欧洲理事会提出的欧共体执委会主席、副主席人选方面有决策权,对执委会与第三国贸易条约有评议权。最后,首脑会议同意从1992年起设立基金,帮助西班牙、希腊、爱尔兰和葡萄牙加入货币联盟。

  《马约》是欧共体国家实现经济、货币、政治和军事联合的第一次尝试。是欧共体一体化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产物,被认为是欧共体经济政治联合发展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