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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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资本英语:usurer′s capital),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榨取高额利息资本。主要存在于前资本主义社会。

产生和发展

高利贷资本是随着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发展和货币的出现而产生的。货币作为单纯的贮藏手段,不会使货币额有任何增加;当持有者把贮藏的货币以收取利息为条件贷放出去,从而使货币额增殖的时候,高利贷资本就出现了。但是货币之所以能成为高利贷资本,并不是货币本身引起的,而是由于当时的社会里已经有了剥削关系。货币已能通过奴隶买卖、土地买卖等变成无偿占有别人劳动的手段,因而也就可以通过贷放生息,变成资本。高利贷资本的出现又是和商人资本联系在一起的,可说是一对孪生兄弟。

高利贷资本的广泛发展,是在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得到发展以后。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出现了赊销赊购以及到一定期限必须交付一定款项的情况,如缴纳货币地租、赋税,偿还借款等。当到期而又没有支付能力时,借贷关系便必然出现,高利贷资本也就活跃起来。在历史上,大量放高利贷的是大商人、大地主、包税人、收税者以及政府、教会和贵族等。中国封建社会的高利贷,往往由地主、商人、官僚经营,主要采取典当和私人借贷的形式,既有货币借贷,又有粮食等实物借贷,利息也交货币或实物。

利息率和贷放对象

高利贷资本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借贷资本都是通过攫取利息而增殖自己的资本。高利贷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的高利息率,通常在年息50%左右,有时高达100%~200%,或更高。但是,它和资本主义借贷资本的区别不仅在于利息率的高低,而主要在于它们执行资本职能的方式不同,构成利息的内容也不同。借贷资本的贷放对象主要是工商业者等职能资本家,目的是用于生产剩余价值,贷款人所获得的利息是职能资本家攫取的剩余价值的一个部分,受平均利润率规律的限制。高利贷资本的贷放对象有两类:①大肆挥霍或从事战争的贵族、领主或地主;②陷于贫困的或有急需支出的小生产者,主要是农民。这种贷款大部分不是用于生产,但都是直接或间接(通过地租、赋税等)用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以至部分必要劳动来偿还。这种贷款的利息水平,除了政府和教会的限制以外,主要只受借款人的负担能力和抵抗能力的限制。

高利贷资本以小生产者的存在为条件。它对小生产者的盘剥极其残酷,时常剥夺了小生产者的全部剩余产品,甚至侵吞他们的生产资料;小生产者在没有任何财产可以出卖的情况下,甚至要卖儿鬻女、卖身为奴以抵债。高利贷资本对显贵们的榨取也很残酷,而这就使奴隶主、封建领主或地主更加凶狠地压榨奴隶或农民等小生产者。高利贷者的残酷剥削和对生产造成的破坏,在历史上经常引起人们的愤怒谴责和反对。

作用

高利贷资本促进了货币财产的集中,对前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形式起着某种破坏和瓦解的作用。但它不会改变已有的生产方式,也不创造新的生产方式。因为高利贷资本本身不是独立的生产方式,而是在已有的生产方式之外和这种生产方式发生关系。高利贷资本还常力图保持已有的生产方式,以利于剥削小生产者。在中国封建社会,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常结合成“三位一体”,成为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因素之一。

在封建社会末期,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出现的时候,高利贷资本的货币积累,才和商业资本一起,成为促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的因素。但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以后,高利贷资本的高利息率又成为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特别是产业资本家,展开了反高利贷的斗争。随着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特别是银行信用的发展,借贷资本战胜了高利贷资本,高利贷也就变成残存的形式。不过,在资本主义生产不够发达,小生产仍然占相当大比重的国家,高利贷资本仍有活动的余地。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