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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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或执行长英语:chief executive officer,缩写CEO),又称为行政总裁,是许多公司企业,尤其是美国企业的头衔,亦是在一间企业集团财阀行政单位中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及管理人。

主要职责

对内

  • 决策公司的主要运作及日常经营事项:如财务、经营方向、业务范围等。
  •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提交年度报告。
  • 主持公司的日常业务。
  • 任免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 树立公司品牌

对外

  • 参与董事会的决策,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 对外签订合约或处理业务。

其他职责

  • 例如树立、巩固或变更企业文化,团队建设,组织结构调整,建立制度和流程等。

权力源由

企业所有权人股东,拥有过半数股权或过半数股东会投票权者实际上控制了企业。股东选出董事组成董事会监管负责执行的企业专业经理人及众员工,“董”字为监督匡正之意,董事会之首为董事长(董事会主席)。股东会通常每年仅召开一两次,没举行股东会时,企业日常最高决策权在董事会;未召开董事会时,则授权董事长或常务董事会决策执行。

执行长头衔普及起来是1960年代美国的公司治理改革创新时的产物,近代企业里高层执行主管分工细名称众多,有总裁社长(日韩企业)、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首席信息官、管理总监(大型企业集团子公司领导人)等等,故又设立首席执行主管一职,代表众执行主管之首,位阶仅次于董事长,总经理为其下属,因此通常不设立“副执行长”。中国近代较熟悉的公司总经理职位其实是企业集团的大型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最高执行人员,并非大型公司领导人。在此之前,美国公司的最高执行负责人是总裁,而总裁的职责就是贯彻执行董事会的经营决策。

公司总裁往往由营运长兼任。当公司企业发展到一个阶段时,单一最高经理人已不足满足公司企业管理需求,因此会有分权或在设一个与执行长同等的职位,例如:总裁。美国公司的副总裁往往是一大批高层及中层管理人员的头衔(而不是专设的职位),自高到低细分为“资深/高级执行副总裁”、“执行副总裁”、“资深/高级副总裁”、副总裁。

不少企业的董事长也兼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出现监察、决策与执行功能混合,这特别出现在公司第一代创始人身上。德国法律设有多位监察人组成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美国董事会不设监察人,但设有外部董事,由不在同一公司任职、平时与公司较无关联的社会贤达担任。

公司地位

行政总裁必须直接向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代表)负责,而且往往可能就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在公司或组织内部拥有最终的执行权力(最高决策者为董事会或董事局)。在比较小的企业中首席执行官可能同时又是董事长和公司的总裁,但在大企业中这些职务往往是由不同的人担任的,避免个人在企业中扮演过大的角色、拥有过多的权力,同时也可以避免公司本身与公司的所有人(即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

以往只有大型企业集团跨国企业才会设置执行长的职位,但现在许多中小企业的总经理职缺也改称为执行长或总裁,形成三者混用现象。三者的共同点是,皆由董事会董事长直接任命授权,执行并负责企业的实际营运,是公司内部最高阶的专业经理人。在台湾,执行长是公司三长之一,另二为董事长财务长营运长

国际用法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监察人是公司的监察机构。股东会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制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董事会贯彻实施股东会的决议,聘请公司总经理和由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及财务主管,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要求纠正董事和总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在一些欧盟国家,有两个分开的管理层,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的董事会和负责监督监察的监事会(一般为股东选举出来)。在这些国家里,首席执行官主持董事会,而主席则主持监事会,这两个职务一般为不同的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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